未經法庭批准而進入法庭之內拘捕及帶走在作供期間的證人,這種事我還是頭一遭聽到。多年前的一宗有關越南船民人身保護令申請的聆訊,法庭宣判入境處長非法拘留申請人,處方事先預備在法庭大樓入口重新拘捕申請人,法官於是警告,法庭會視此為藐視法庭論。
這次警方進入大樓之內,在庭外就拘捕證人,將他帶走,更加罔顧法院的獨立司法權及妨礙司法程序及司法公正,如果也是「無心之失」,那麼身為執法人員,可謂無知到極點了。但按照報道,則並不是純粹無知。拘捕證人的探員說,他已知證人是在作供期間,但他已獲指示要在午飯休庭時拘捕該人,所以就照樣執行命令。執行命令不管是否合法,警權大於一切,難道這就是我們的警務人員心目中的法制?
探員不應這樣無知,但次日出庭向法官解釋事件的商業罪案科高級警司也似乎同樣不了解問題的嚴重性。他以為只是錯在不夠尊重法庭、不小心擾亂了法庭的聆訊,但真正的問題卻在於警方非法干預在作供之中的證人,無論是甚麼動機和緣故,都是罪無可恕。
司法公正,繫於任何人都須能在不受干預、騷擾、施壓的情況下,如實及詳盡地向法庭作供。一開始作供,證人就受法庭管束,直至作供完畢,除非得到法庭允許,否則傳召他出庭的代表律師也無權讓證人擅自離開。這個道理,身為警務人員,沒有理由不清楚明白。不管別人有沒有通知他證人下午要繼續作供,他自己也有責任確保以恰當的方式進行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