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學航運及物流管理系法律講師
戴錫崑
日前從貴報上讀到一篇既熟識、又陌生的新聞。熟識的,是行政會議成員梁振英在山頂豪宅中修建魚池,因不滿工程而拒付十二萬尾數,其後有收數公司致電梁宅十數次,代表工程公司收數,梁夫人因此報警。這種收數公司滋擾受害人的故事,每天都在發生,許多市民都成為受害人。
陌生的,是梁夫人的投訴使「警方大為緊張,將案交刑事偵緝隊跟進,警方調查後列作金錢糾紛處理」。只是十數次電話的追數行動,警方已馬上跟進,這個受到重視的結果,對許多正受收數公司折磨的人而言,實在太陌生了。其他的受害人除受粗言問候、精神嚴重受困外,更受到失去工作、身體受襲、財物受損等種種威脅。他們報警求助,換來的只是一個報案號碼(比以前不受理已略有進步),隨後會發生甚麼事情就自求多福了。梁振英被收數公司滋擾案,使香港市民必須質疑警方的執法是否有兩套,一套為達官貴人服務,另一套招呼普通香港市民。
收數公司借追討「合法債項」之名,實則以非法的滋擾手段為自己的利益效勞,已在香港橫行多年。就以梁案而言,梁有「欠債」嗎?在仍未分清誰欠誰之前,收數公司已樂意與其委託人以三七、六四分帳方式,為自己努力地去收數了。許多人面對這種情況,只好化財擋災,付「債」了事。
每次討論監管收數行為時,主管財經的官員都回應「現時的法例監管已足夠」。真正足夠的監管應該將收數公司以類似財務公司的發牌制度來監管,其持牌人應向警方登記。每次追數行動,對外要以白紙黑字通知「債仔」一些法定的事項,例如收數公司的公司資料、委託人的資料以及受委託的事項及憑據等。對內,收數公司必須詳加記錄其每一次行動,以便有人報警時,可較易追查投訴是否成立。
試想一下,看更阿伯都要領牌的情況下,為甚麼造成滿城風雨的收數公司,仍可不受嚴格監管呢!謹此呼籲「急市民之急」的政府,馬上立法管制收數公司,而警方亦應以公平的態度保護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