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偵緝警長槍殺輕型客貨車司機案昨在高等法院續審,有女途人作供稱當晚目擊有人以雙手持槍,指向客貨車司機玻璃窗,覺得似拍戲,直至警方封鎖現場,才知是警員開槍事故,及後從報章得悉司機去世,遂主動向警方提供資料。
從事藝術繪畫工作的徐佩環供稱,當晚行經馬頭角道與九龍城道交界,突然聽到「砰」一聲,轉頭見到一名男子以雙手持槍,指向客貨車司機位玻璃窗,司機像失去知覺,另有數人衝向客貨車。當時她以為拍戲,直至警員封鎖現場,才知道真的發生警員開槍事故,開始驚慌。
徐表示,心裏一直對事件念念不忘,至事發後數星期,看到報章報道司機去世,才主動向警方提供資料,卻遭警察無禮對待,故先後向多個警察部門投訴,更揚言若他們不處理開槍事故及無禮對待她的投訴,她會致電電台節目主持人鄭經翰及報社投訴。
徐承認,曾被控偷竊上庭,又認同辯方所指,覺得自己在本案作證有重要影響,但否認在事發後閱讀過報章包括《蘋果日報》,及與附近街坊傾談過,令思想受到影響。徐堅稱,從沒與人詳細談過開槍事件,只是將事件說出,減輕心理壓力。辯方又質疑證人所描述的持槍男子,是發生開槍事故後衝抵客貨車的警員,徐表示不知道。
控方昨播放由東九龍重案組督察陳思祺,與被告到現場進行案件重組拍攝的錄影帶,被告向陳聲稱,當時感覺司機彎身是取武器,發覺受威脅,因而拔槍。
警方槍械訓練科主管警司李揚志表示,假設被告所說的版本屬實,被告持槍的手遭客貨車倒後鏡碰撞,確有可能導致意外開槍。
政府化驗師供稱,沒有證據顯示警長的佩槍與客貨車的倒後鏡發生過接觸,亦沒有人提出要求驗證警員的手指是否與倒後鏡接觸過。
四十二歲被告蔡學賢,被控於○一年七月十二日,謀殺二十四歲男子林祖健。
案件編號:HCCC27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