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與老闆:<br>新合約撤有薪假年資另計

打工與老闆:
新合約撤有薪假年資另計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周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僱員或僱主可來函本報,再轉勞工處解答。

黃小姐與僱主簽署了一份為期二十三個月的連續性僱傭合約。由於她的合約即將屆滿,在洽談續約時,僱主表示,新合約的條款如工資率及職責等與舊合約相同,而新合約將緊接在舊合約期滿之後生效,不過年資將按新合約的生效日期後重新計算,僱主不會承認舊合約的年資以計算勞工褔利。
黃小姐閱讀過新合約後,發現有些條件並不合理,例如新合約首三個月內不享有有薪法定假日,用以計算有薪年假的服務年資亦要重新計算,即在完成新合約首十二個月後只能賺取七天年假。黃小姐認為與僱主的僱傭關係實際上沒有中斷過,只是僱主要求她簽署兩份書面合約,沒有理由全部福利要重頭計算。

「連續性合約」定義
問:黃小姐的僱傭期,會否因為簽了兩份合約而中斷?她應享有褔利的資格,又是否需要重新計算?
答:《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如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黃小姐若為同一僱主服務,縱使她是按不同的合約受僱,但如符合「連續性合約」的規定,受僱期間的連續性是不會因而中斷。既然黃小姐的僱傭期沒有中斷,那麼她享有褔利的資格如年資等,亦不用重新計算,僱主不應藉兩份合約逃避支付法定福利的責任。由於黃小姐在履行新合約時已為僱主工作了二十三個月,因此她已經可以享有有薪法定假日。在新合約生效後,黃小姐已即時踏入第三年的僱傭期,因此,在完成三年的僱傭期後,她的有薪年假亦按《僱傭條例》的規定遞增至八天。
資料來源:勞工處勞資關係推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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