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阿松「稅前買車」事件,董伯公開「保松」,他說阿松「對事件的處理是疏忽,是不恰當,但我亦相信這是無心之失。」隨後,梁錦松再在政府總部聲明說:「我在這件事上處理有疏忽,做法亦不恰當,難免令人產生瓜田李下之感覺,亦反映了我政治敏感度不足」,「希望市民能接受我是無心之失」。
「疏忽」、「不恰當」、「政治敏感度不足」、「無心之失」已是董伯與阿松的定調,這種說詞,肯定要賠上整個特區政府失去誠信的慘痛代價。
「無心之失」的說法,這不是第一次。自有問責制以來,短短半年多,至少已有三次。細價股一次。最嚴重的是《二十三條諮詢意見匯編》,所出現的對民意的扭曲、刻意遺漏、葉劉淑儀將一切被明明白白指出的錯漏,說成「全屬無心之失與電腦出錯」。
有了保安局將《匯編》的「有心之失」說成「無心之失」,這次阿松的「無心之失」又如何讓人們相信不是「有心之失」呢?
唯一可以為他是「無心之失」作辯解的理由,是他有錢,不會在乎區區十九萬元,而他捐出三十八萬給慈善機構,不外也是要說明他不在乎錢而已。另一個理由,是他放棄上千萬年薪的銀行高職來當只有二百多萬年薪的財政司司長,也說明他不是把錢看得那麼重的人。
這些理由,實際上同他是否「無心之失」完全扯不上關係。我們常常看到一些有錢人、名人,因為在百貨公司「高買」而被告上法庭,他們能不能以他們有錢,不會在乎一兩件內衣褲的價錢,而為他們的「高買」行為辯解呢?重證據的法庭是絕不會接受這種解釋的。
有心或無心,講的是動機;失或不失,講的是效果。法治社會要講法律、講效果,不能講動機。因為動機是看不到、摸不着的東西。阿松的稅前買車行為,最起碼違反了《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中的「主要官員須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這一條。其他各條或有違反,尚有灰色空間,對這一條的違反卻是明明白白的事。特首若不顧自己定的守則,而是繼路祥安事件後連番「護短」,那無疑自毀法紀,自損誠信。
稍有一點政治頭腦(且不說政治智慧了)的從政人士,面對這種誠信質疑,都首先會認錯(是錯,而不是不恰當、疏忽),向公眾道歉;其次,接下來的動作是引咎請辭。他的上級可以基於公眾利益而予以慰留,但請辭的動作一定要做,否則難以挽回整個政府在公眾心中的信心。
董伯可能覺得他的權力來自北京,只要得到中央領導人的信任,就萬事大吉。在香港,主要是公關做好一點就行了。如果他這麼想,就大謬矣。政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做甚麼事都會事倍功半,推行政策更是阻力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