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跟車工人按街頭廣告聯絡借錢,付出八百元手續費後,獲轉介往一間財務公司;公司兩名職員涉嫌拍打工人,威迫繳付三千元擔保人費用;工人借取五千元,扣除手續費等,實得二百元落袋,其後更被登門恐嚇追收利息。涉案兩名被告否認刑事恐嚇及普通襲擊罪受審,裁判官指事主供詞不符,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獲釋。
首被告王曉博、二十二歲,次被告盧國威、二十八歲,昨於北九龍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刑事恐嚇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指兩人在去年六月十八日,在旺角「相通財務有限公司」內刑事恐嚇及襲擊二十七歲跟車工人樊燦海,另於去年十月尾,在樊住所門外再施恐嚇。
樊燦海供稱,他於案發日途經尖沙嘴,見到街頭借貸廣告,便按照電話聯絡,登舖查詢即要先付八百元手續費,職員並跟他返家確定住址,其後將他轉介另一財務公司。
他抵達後得首被告接待,樊要求借五千元,首被告指借貸需繳三千元擔保人費用,樊不願意,即遭兩名被告左右拍背威脅,否則結果會似後面一名頭部流血的男子。
案情透露,事主最終同意簽署借貸文件,獲發五千現金支票,承諾每月四百多元,分十二期還款,連息合共五千多元,首被告護送他去提款後,取走他四千,當中三千元為擔保費、六百元手續費及四百元茶錢,事主只能取得一千,扣除轉介公司八百元手續費,事主實得二百元。
樊續指,直至同年十月尾,他還清債務後,首被告兩度登門,指他尚欠利息,如不肯還,便會「淋油」及「貼大字報」;稍後其家門外出現「還錢」兩字,又貼告示追收利息,令他感到害怕。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主警署所作的口供前後不符,庭上作供時又不斷更改口供,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故判兩名被告罪脫。
案件編號:NKCC786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