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商人三年前被銀行拒絕加大透支額,在門外聲言縱火自焚,警認為是勒索發出拘捕令,她投案後遭警扣查十一小時,女商人指控警方非法禁錮及濫用警權,令她身心受創,昨日獲法院判決勝訴,賠償額日後計算。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本案開創先例,市民如認為警方行動不合法,可考慮循民事方式討回公道。警方則對法庭裁決不表評論。 記者:羅宇光
五十餘歲的原訴女商人馬桂珍,向答辯人警務處長曾蔭培及屯門警署警員吳世華索償約五百萬元。
根據高院法官鍾安德的判決書,事件追溯至○○年十月十三日,原訴人是金城銀行屯門分行的客戶,要求經理為她加大透支額被拒。她聞言情緒激動,拍枱拍椅大吵大鬧,表示會在銀行門口自焚。經理報警,吳世華致電要求原訴人到屯門警署接受問話。
根據警方證供,吳世華的上司,即屯門分區助理指揮官黃耀榮總督察,認為原訴人曾聲言引火自焚,相信她可能付諸實行。警方認為她的行為干犯「勒索罪」,於是在問話後四天,發出拘捕令,待拘捕她後再送往醫院檢查。原訴人於十二月五日到警署自首,遭扣查問話。
原訴人指她兩次在警署受查期間,吳世華對她「非法禁錮」及「在行使公職時不法行為」,並且聯同其他警務人員串謀金城銀行傷害她。而警務處長亦應為此事件負責。
不過,判詞指出銀行經理曾向警方清楚說明,以他長時期與原訴人接觸來看,她並沒有勒索意圖。黃耀榮總督察雖以「公眾安全」為由發出拘捕令,但沒有資料證實原訴人有可能將自焚言詞付諸實行。法官認為警方發拘捕令時,未有充足理據「合理地懷疑」原訴人干犯了「勒索罪」,因此黃耀榮發拘捕令的判斷是錯的,換言之吳世華在十二月五日及六日扣查她問話,是非法禁錮。
至於「在行使公職時不法行為」及串謀金城銀行傷害她的指控,法官則認為缺乏客觀理據支持。
另外,馬桂珍昨日入稟高院,向的近律師行索償三百二十六萬元。入稟狀指出,她上月十四日就一宗民事案申請用中文審訊,但聆案官裁定沿用英文法庭文件,指她有權申請並自付繙譯文件的費用。她認為不公平,指代表答辯人的近律師行堅持英文審訊,剝奪她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編號:HCA3983/2001&HCA865/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