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十月《東周刊》刊登女星被虐裸照後不久,《3周刊》亦再刊登同一裸照而被評為第三類淫褻物品,代表律師提出覆核要求時指出,《東周刊》裸照的裁決指照片涉及揭露受害人身份,但這並非審裁處去評定物品是否不雅或淫褻的考慮因素,而《3周刊》刊登的照片佔報道很小篇幅,目的讓讀者知道並非《東周刊》擁有獨家照片。案件押後至四月八日裁決。
申請人3周刊有限公司,涉於去年十一月二日發行第一百六十期的《3周刊》封面標題《被虐裸照真相公開》及有關主要報道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代表《3周刊》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出,有關雜誌封面的照片被一幅寫有「天地不容」的橫條所覆蓋,而女星的面部下部及胸部上部亦被上述的橫條所掩蓋,有關照片的裸露程度不算是淫褻,因它根本沒有展示女性乳頭及私處。而就照片的大小、位置和佔整個報道比較小的篇幅,故照片不可能產生整體顯著效果,亦非該物品的整體焦點。
律師續指,《東周刊》的裁決認為照片揭露受害人身份,但這並非審裁處去評定物品是否不雅及淫褻的考慮因素,新聞界亦經常刊登受害人的照片,例如有報章刊登一個全裸女人被挾持的照片被評為並非不雅。而且,一幅成年女性上身裸露照片亦並非不雅及淫褻,只要其乳頭被遮蓋,這亦是審裁處經常運用的標準。
代表影視處的高級律師陳詠嫻指出,封面照片大字標題「被虐裸照」,再細看內文便知相中人在不願意的情況下被迫拍照,亦有可能為性暴力罪行的受害者,連作者亦知相片登出後引起公眾譴責及憤怒。故一般人士看過有關照片均會聯想到不雅、性暴力及色情。
案件編號:OAT/GOT/77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