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最新一期《香港律師會刊》一篇探討解僱文章,引述一名《南華早報》前編輯控告遭該報不合理解僱勝訴個案,指僱主除考慮僱員因行為問題被合理解僱外,尚須考慮所有與案件相關的情況,包括僱主如何處理以往犯同樣過失的員工等。
該篇文章引述,因涉抄襲文章而遭《南華早報》解僱的一名前編輯訴訟案件,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指,這名編輯因涉抄襲而被解僱,但報館在考慮解僱前,應考慮抄襲情況在本地新聞工作者中是否普遍,報館也要考慮過往處理同類過失員工的懲處,法官認為如果犯上類似過失的人士未曾被解僱,這對有關遭解僱的員工不公平及不合理。
法官並指,由於報館在今次抄襲事件中並無招致損失,而且該編輯尚有三個星期便告服務滿五年,但報館並無考慮他可享的服務年資,所以法官判該報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