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大眾對法律條例有更多認識,香港電台第一台由今日開始,逢周六播出「實用星期六——法律專線」節目,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港台第一台節目主持蔡浩樑主持,每星期邀請不同律師就各項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專題進行探討,並接聽市民來電,解答法律疑問。本報同日刊出有關法律專題的重點。
今日探討專題:家事——婚姻法
由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田林珍律師解答
問:我和太太結婚十年,由於感情破裂,欲向太太提出離婚。究竟正確的法律程序該如何辦理?
田林珍律師答:近年香港的離婚數字急劇上升(去年數字:15233宗)。面對離婚,當然最好雙方能夠在和平的氣氛下達成協議,處理所有離婚事宜,包括撫養權及贍養費問題。如果無法做到,只好交由法庭審判。
根據香港離婚法,在以下3種情況下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
1.婚姻中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
2.婚姻中任何一方在申請離婚當日計之前整整3年是經常居於香港;或
3.婚姻中任何一方在申請當日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申請人申請離婚,需提出證明。以下5種理由均可作證明:
答辯人通姦;
1.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申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2.雙方在申請離婚前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而且答辯人同意離婚;
3.雙方在申請離婚前已分居最少2年(不須要答辯人同意),及被離棄。
4.離婚申請不一定需要到律師樓辦理,可自行向家事法庭提出申請。不過,離婚必須經由法庭判決。
5.離婚申請提交法庭後,必須將申請書遞交答辯人,如果答辯人不提出抗辯(即同意離婚),申請人便可以向法庭申請排期聆訊。
*節目於今日下午二時至四時,在港台第一台(FM92.6-94.4)及香港電台網上廣播站(
市民如就婚姻法仍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函提出,本報將交由律師為閣下解答,請寄地址:將軍澳工業邨西駿盈街八號蘋果日報服務版「法律專線」收。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