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大學市場及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 呂漢光
政務司司長在訂定人口政策時,引用「僱員再培訓條例」向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徵收每月四百元的費用,所有在本年十月一日後,簽訂新合約或重續合約時徵費。政務司司長同時宣布,外傭的最低許可工資調低四百元,僱主從中節省的工資,卻要上繳特區政府。本質上,有關建議是要向外傭徵收人頭稅,筆者認為該建議帶有歧視性,並不合理。
政府向根據補充勞工計劃聘用僱員的僱主徵費,在「僱員再培訓條例」列明,所得收入會用作培訓或再培訓之用。筆者相信,香港市民絕不會把聘用外籍勞工的僱主,和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畫上等號,前者的僱員從事商業活動,為僱主賺取利潤,後者留在家中料理家務。外勞的工作性質與本地勞工相同,徵費目的是要資助本地勞工提升技能,讓他們有能力重投勞動市場,最終目的是取替外勞。
另一方面,正如《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書》第二十七頁中說明:「以供求來說,外傭和本地家庭傭工屬於兩個迥然不同的市場。」要向外傭徵費作培訓或再培訓之用,是有點強詞奪理。報告書亦明確指出,一個聘有外傭的典型家庭,通常由一對已婚在職夫婦及一兩名子女組成;簡單來說,聘請外傭有助釋放勞動力,讓更多女性投身全職工作,而不是取締本地勞工,這些被釋放的勞動力,往往是學歷及技術水平較高者,間接有助提高勞動人口的整體質素。
再者,特區政府向社會上最無助、工資最低的一群徵稅,實在有違公義。若特區政府要切實執行有關建議,實在是公開地歧視外傭,本着公平原則,筆者在此要求特區政府,向所有聘請外籍僱員的僱主徵費。月入不足四千元的外傭,要每月上繳四百元作為培訓本地勞工用途,其他外籍僱員每月的徵費率絕不應少於一千元;按比例,高薪的外籍專業人士每月徵收逾萬元,絕不為過。
報告書建議,若外傭抵港後未能完成僱員合約,僱主所繳費用將不獲退還。筆者不禁問,若僱主因經濟狀況轉變,無法承擔而與外傭解約,特區政府應否退回預繳徵款?在破產人數屢創新高的情況下,筆者的假設絕不是個別例子,特區政府的建議是否太不近人情?
事實上,特區政府要調低外傭最低許可工資,只要是按機制增減,筆者絕對贊成。報告書指出,自一九九九年初以來,從事非技術性工作人員的工資中位數下調約百分之十六,因此外傭的工資明顯有下調空間。理論上,工資下調的得益者應是僱主,而不是特區政府。有一點港人要留意,按機制,特區政府每年均會檢討外傭的最低許可工資,數年來社會各界不斷要求將有關工資調低,特區政府卻充耳不聞,筆者有理由相信,政府是處心積慮,等待適當時機推出外傭人頭稅。
外傭的僱主大多是中產階級,特區政府的開源方案已直指中產階級,現在從調低外傭的最低許可工資,每月所能省回的四百元,也要被徵收,實在欺人太甚。過去數年,大批中產階級已淪為負資產,不是負資產人士的財富亦大幅萎縮,特區政府實在不應該不斷向中產人士開刀。
筆者從多角度分析,結論是簡單而清晰,特區政府向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徵費,是於理不合,筆者冀望特區政府能從善如流,立即取消徵費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