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執行強積金投資法例,使參與計劃成員的退休福利獲得合理的監察。
強積金的目的,是為在職人士提供最基本的退休保障。因此,計劃成員必須審慎投資,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必須強調一點,就是風險不可能徹底消除──每一項投資工具都存在着其本身的風險。相對風險愈高者,其投資回報必須愈高,才可吸引到投資者及市場資金的投入。因此,計劃成員期望增加投資回報的話,可以考慮一些風險較高的基金,但就必須有隨時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心理預備。
法例施加於強積金投資的限制,就是要盡量讓強積金的投資風險控制在可預見的範圍內,使計劃成員可估計風險的程度。
積金局曾參考全球一些廣為報道的投資失誤案例,於制訂強積金投資規限時引以為鑑。最近甚矚目的兩家美國問題企業安然(Enron)及世界通訊(WorldCom),據報他們的員工都因憧憬公司前景而把自己的退休金過度分配在自己公司的股票,以致公司股價因為一些嚴重問題而大幅下滑時,員工的退休金首當其衝,辛苦工作努力得來的積蓄便因此付諸東流。希望投資者可吸取這個教訓,明白到把資產過度集中於單一股票的後果可能會十分嚴重。大家可從下文一窺強積金投資規限的大概。
強積金基金經理須遵守以下的投資限制,以減低投資的風險:
1.分散投資:法例規定,強積金計劃在一般情況下,不得把超過10%的資金投資在單一股票或准許投資項目上。
2.借貸限制:強積金成份基金只可利用借款支付權益或結算交易,不可以把借款用作投資。
3.無限責任:強積金成份基金不得投資於須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證券。強積金基金亦不可承擔一些法律責任,以致基金資不抵債。
強積金的成份基金可投資於以下數類「准許投資項目」。
1.債券:主要是指由政府、公共機構或大型企業所發行的債券(或債務工具)。所投資債券的信貸評級必須符合強積金法例規定。債券基金的回報主要來自債券的利息收入或在市場買賣債券所獲利潤。
2.股票:除極少數的情況外,強積金一般只可投資在積金局認可股票市場上交易的股票。
3.認股權證:強積金只可把不超過5%以上的總資產投資於認股權證。除作合理的對沖(風險管理的一種)外,強積金基金不可投資於「認沽權證」。
4.存款:強積金成份基金可投資於存款,但現金須分散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
5.期貨及期權:一般而言,強積金法例禁止強積金基金運用期貨及期權進行槓桿投資。
最新的強積金修例容許強積金計劃把全數資金投資於「緊貼指數表現基金」,為強積金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此類基金屬集體投資計劃,旨在要緊貼特定指數(如恒生指數、杜瓊斯指數、金融時報指數等)的表現。指數基金的運作在某程度上比較具透明度,而且以「被動」形式作投資管理,營運成本通常相對較低。有關獲核准的指數基金的詳細資料,可直接與個別的受託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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