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規定,任何人欲申請來往本港的包機服務,須向民航處處長申領許可證,表格聯同相關資料和文件,須於航班預計到達或離開本港的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提交。遞交的資料和文件繁多,例如:
1.有效的航空營運許可證或證明獲准使用航機的型號、運作地區及獲准航班類別的同等文件;
2.仍然生效的適航證明書,以及所用飛機的登記證;
3.證明有關飛機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噪音標準的合格證明書;
4.按照《民航(保險)令》以合一限額就經營人在任何一宗事故中對第三者、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為經營人提供保障的保險單。
另外,如使用租賃飛機,申請人還須提交申辦包機的理由,包機的詳細資料(包括種類及已經香港航空協調員允許的飛行時間表等)。
資料來源:民航處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