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期再為大家提供一宗案件,闡述僱主如何以不法手段強迫其僱員轉變為自僱身份,從而逃避強積金供款的責任。
阿偉從二○○二年四月至七月間,以口頭協議形式受僱於某髮型屋擔任髮型師,月薪九千元。其僱主在五月份時,要求阿偉簽署一份「租用場地」的合約,證明他是以出租場地性質供阿偉經營髮型屋服務。阿偉無奈地簽下合約,其後他從友人口中得悉僱主此舉很可能是逃避強積金供款的伎倆,他遂向積金局作出投訴。
積金局接獲舉報後,即時作出調查,發覺阿偉與該髮型屋確實存在僱傭關係,並獲得阿偉答應出庭作證。積金局將有關證據交律政司研究,提出起訴。經過審訊後,法庭指出髮型屋的生財工具,不但由僱主一方提供,而且該店的所有開支,包括舖租、水費及電費等,亦由僱主獨力支付;加上從阿偉出糧戶口顯示,每月均收到由僱主存入的九千元薪金,從而證明雙方存有僱傭關係。最後僱主被裁定罪名成立。
積金局在此呼籲僱員留意以下事項,保障自己的權益:
1)留意僱主有否藉詞強迫僱員簽署一些不合理的條款或合約,藉以逃避僱主的強積金供款責任。
2)檢閱自己的強積金資料,並可透過電話或互聯網方式檢閱個人強積金戶口結餘。
3)如懷疑強積金權益受剝削時,應盡早向積金局作出舉報,以便搜集證據。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如有疑問及查詢,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
(本欄每隔周三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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