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回流到香港的加拿大公民,雖然宣誓成為非加拿大公民「非居民」,卻依然擁有加拿大物業。通常這些人離開了加拿大後,一般會將他們的房屋出租,但到了每年4月30日,這些業主都會為如何填報加拿大稅務而煩惱。
一般來說,非居民透過出租加拿大物業所賺取的租金,都需要繳交加拿大稅,並要支付總租金25%的預繳稅。這筆稅項必須由租客或物業管理人負責繳交給加拿大稅局。
在加拿大稅制中,若該非居民選擇將他的租金收入按照加拿大居民的方式「Section216計算方式」納稅,他便可以減少或免除上述25%的預繳稅,所賺到的淨租金(即總租金扣除了有關的開支)可以按照加拿大累進稅率計算,稅款一般都會較25%的預繳稅為少。
舉一個例子,李先生是一名加拿大公民。他在2001年1月1日離開加拿大回港成為香港居民,並宣誓成為非居民。但他並沒有出售他在烈治文的住所,反而將住所以月租500元﹙加元,下同﹚租出。在2002年度,他的總租金收入便是6,000元;同一年度他為烈治文住所所支付的按揭利息、物業稅、房屋保險及維修保養等支出,合共為4,800元,故淨租金收入只是1,200元。
若李先生沒有在稅制上作任何選擇,他便要繳給加拿大政府1,500元(25%×6,000)。若李先生選擇上述Section216計算方式,他便只要繳交300元(25%×1,200)。由此可見,選擇216條加拿大稅制對李先生是有利的。
若選擇上述216條,便要在第一個交租期之前及在每年1月1日前填報NR6表格,估計淨租金收入,即是他的總收入減除預計的開支,再以淨租金收入的25%繳交預繳稅,並於下一年度的6月30日(以李先生的個案為例,就是2003年6月30日)在個人入息稅表中申報上一年度的實際租金收入和支出,之後淨租金便可按累進稅率繳稅。若應繳的稅項比預繳稅為多,便需要補繳欠稅(以李先生的例子,須於2003年4月30日前繳稅)。但大部份情形之下,應繳稅比預繳稅為少,便可以向政府申請退回多交的稅款。
若非居民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NR6表格,而又想選擇216條的優惠,則可以在物業租出的兩年內填交一份加拿大稅表。
例如非居民在2001年5月租出其房屋,又沒有在2001年5月前申報NR6表格,他的住客或代理人便會代他支付25%的租金收入作為預繳稅。如該名非居民認為按照216條例計算較為優惠,他可以在2003年12月31日前於他的2001年度加拿大稅表內,按照淨租金收入計算2001年度的稅項。如計算出來的稅款多過他於2001年度已繳交的預繳稅,他便可以向稅局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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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振雄 翁厚垣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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