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大嶼山巴士公司去年初公布遣散計劃,安排集團旗下公司以低薪重聘受影響的近百名員工,變相減薪。司機臨時組織工會與資方談判,工會主席最終妥協簽署新約,其本人卻未獲資方續聘。公司方面涉歧視職工會遭勞工處票控,裁判官認為工會主席因抗爭而丟了工作,但因工會合法性成疑,會員不受《僱傭條例》保障,裁定資方罪名不成立。 記者:羅宇光
五十六歲的前工會主席萬清平現已轉職的士司機,他於九三年入職新大嶼山巴士公司當司機。傳票指新大嶼山巴士公司於去年一月三十日,因萬清平合法行使《僱傭條例》賦予他的權力,對他作出懲罰或歧視。被告公司由行政經理黃華代表應訊。
裁判官阮偉明指出,萬清平員工紀錄良好,不獲續聘明顯非與工作表現有關。資方沒有解釋原因,卻旗幟鮮明要求解散工會,可見因為萬在勞資糾紛中擔當勞方領袖角色才失去工作。
不過,工會於去年一月初草草成立,雖是「運輸及搬運業職工會」的支會,但沒有在創會後十四天內向職工會登記局登記,因此沒有法律地位,身為主席的萬清平亦不受《僱傭條例》保障,故此資方的歧視職工會罪亦不成立。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周偉信指出,判決顯示裁判官與控方就條例中字眼的解釋有分歧,某程度上顯示條例有灰色地帶。工會分支組織的法律地位含糊,未能全面保障分支組織的會員。他認為,工會若給予屬下分支組織獨立註冊,便可避免分歧的問題。勞工處發言人則稱會詳細研究判詞,是否需跟進。
案情指新嶼巴去年初公布遣散計劃,安排當時是公司主要股東的冠忠巴士集團旗下另一公司以較低薪酬重新聘用員工。萬清平不滿安排組織工會抗爭,其間資方表示不欲事件鬧大見報,要求他解散工會,遭他拒絕。萬最終妥協簽署新約,卻不獲資方聘用。
案件編號:WSS107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