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婦名義買樓 分手被拒門外<br>齊人入稟追討藏嬌金屋

情婦名義買樓 分手被拒門外
齊人入稟追討藏嬌金屋

【本報訊】一名商人為免債主及妻子知道他買樓,遂安排情婦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並以她為註冊業主,但物業成交後不久,二人便鬧翻分手,住在該物業的情婦更不讓他入屋,商人昨遂入稟高院,要求頒令情婦將該物業轉回他名下。 記者:梁偉強

根據入稟狀,原告黃育全(譯音)於○二年八月,與沙田圍路勵城花園一業主,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以一百三十五萬五千元,購買該單位,同年十月成交。

隱瞞妻子及債主
不過,原告並非註冊業主,也沒有以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而是讓他的情婦,即被告劉凱文,作註冊業主,並由她向銀行借了三十萬元按揭貸款。
原告在入稟狀中解釋,九七年以來香港經濟持續不振,他對生意前景並不樂觀,不想讓別人知道自己有物業,尤其是他的債主,為分散財富及減低風險,遂打算以其他人名義持有該物業。
此外,原告與妻子的感情愈來愈差,他不想妻子知道他買樓,擔心一旦離婚,妻子會追索該物業,但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需要入息證明,妻子一直幫他打理公司帳目,難以在不驚動妻子的情況下,取得入息證明,當時他與被告感情甚佳,相當信任她,遂找她申請按揭貸款,並以她為註冊業主。
原告指出,雙方的共識,是被告只是以信託人形式,代他持有物業,而他本人就該物業的樓價、釐印費、律師費及地產經紀佣金,支付了八十萬元,但仍要向親友借三十萬元,至於銀行的按揭貸款,亦是他負責償還,每月還一千五百元,至今已還了四期。
原告續指,最近二人分手,被告既不讓他入屋,亦拒絕將物業轉回他名下,他遂興訟追究,要求法庭聲明被告只是物業信託人,下令被告轉讓物業,或償還物業樓價,或聲明二人共同擁有該物業,各自所佔權益則由法庭判決。
案件編號:HCA75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