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meofArrangement

SchemeofArrangement

SchemeofArrangement直譯是協議安排。 在香港,私有化採用的手法不外乎公開要約(generaloffer)或者協議安排。前者需得到90%股東贊成,然後以強制收購方式收購餘下股份;後者則須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獲得75%股東贊成,同時不多於10%公眾股東反對。最近,利用這種方式成功私有化的例子就有新亞置業私有化聯邦地產;失敗的例子是恒基地產私有化恒基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