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花了相當的時間,遍閱了數十篇有關王炳章案的報道及評論,包括來自《大公》、《文匯》兩張有記者到深圳旁聽案件審理的報刊,亦包括台灣的報刊報道,目的只是想在資料不公開的情況下,不先入為主地希望對王炳章是否犯法,作出客觀的判斷。結果非常失望,一涉及政治問題,中共以言入罪的特性,始終如一。讀者之中有留意本案報道的,不妨回憶一下,就算是根據左報的報道,依據新華社的官方消息作判斷,根據中國刑法為標準,王炳章的所作所為,算得上是犯了法嗎?
答案是不。王炳章的《中國之春》雜誌,收過台灣大量金錢支援,那只是他的道德有問題,不是犯罪。而就是據官方的報道,王炳章只是以撰寫、出版書籍,在網上發表文章等形式,宣揚暴力恐怖主張,鼓動實施暗殺、綁架、爆炸……等恐怖行為,提出綁架對象和手段。這些只是言論,就是依據中國法例,單是言論是不構成犯罪的。
犯罪要有主觀的意圖,亦要有客觀的事實發生,方構成犯罪。筆者抄幾句北京大學刑法學教科書中的說法:「沒有客觀方面的事實存在,犯罪就不可能存在。只有當一個人的犯罪意圖已經通過具體行為表現出來,並且在客觀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
筆者不為判了無期徒刑的王炳章擔心,因為他有美國綠卡。我只為中國永遠是有法不依,法律屈服於政治,再一次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