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周刊》去年刊登女星被虐裸照封面,被評為第三類淫褻物品要求覆核昨日被駁回,審裁官指出,有關裸照及內文脫離新聞報道範疇,亦將有可能涉及犯罪行為的照片公諸於世,嚴重侵犯受害人尊嚴,敗壞社會風氣。影視處發言人指準備票控《東周刊》出版人發布淫褻物品。
《東周刊》出版人新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發言人昨日表示,案件已交由律師處理,現不作任何評論。早前代表《東周刊》出庭抗辯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昨日沒有到庭,由另一代表出庭,但他指暫不知會否提出上訴。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任何人出版第三類淫褻物品作發布,最高可被罰款一百萬元及入獄三年。有法津界人士指出,如出版人是一家公司,但公司不可能入獄,法庭一般會以知情及同意發布淫褻品人士受罰,即督印人或總編輯可能要負責。
淫褻物品審裁官區士顯於裁決時指出,有關報道令人聯想一宗性暴力案件,雖然相片有經過「打格」處理,但受害人的面部及整個乳房仍清晰可見。《東周刊》將有可能涉及犯罪行為的照片公開,並以旁敲側擊手法暗示女星身份,嚴重侵犯受害人尊嚴,令她再次受辱。《東周刊》展示受害人的裸照,並以頭條方式廣泛報道,審裁處認為有關報道涉及暴力、腐化及令人討厭,敗壞社會風氣。
審裁官又指出,照片被刻意放大佔據封面一半以上的篇幅,清楚看到受害人裸露的乳房及痛苦表情,目的為將讀者注意力集中於照片上,手法脫離新聞報道範疇,以販賣色情為目的,令人產生厭惡及恐懼;而且有關刊物於停刊前在港相當暢銷,對象亦包括各階層人士,任何年齡人士均隨處可買。
在考慮發布物品的真正目的時,審裁官指照片涉及一宗性罪行的受害人,並非如成人雜誌中模特兒為金錢或名利而拍照;相中人面露痛苦表情,文中顯示作者亦知道受害人曾報警求助。該周刊將受害人被殘害的身體赤裸裸地示眾,跟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指報道帶有警世及同情的意味根本扯不上關係,又認為有關報道已超越一般合理社會人士的道德及禮教標準,故審裁官區士顯及四名淫褻物品審裁委員一致裁定維持原有評級。
案件編號:OAT/GOT/77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