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侮辱一次? - 李碧華

再侮辱一次? - 李碧華

不一定每宗非禮、胸襲、性侵犯案件,都可將被告繩之於法。綜合那些涉嫌案者辯詞都不外:——
(一)懷疑事主因精神病才屈他。
(二)又老又醜,見到也唔開胃,怎會搞她?
(三)被事主舉動驚嚇,才拔足飛奔。
(四)當時人太擠,是推擁才碰到她身體某些部位。
(五)我受高等教育,有高尚職業,家有美妻(或標致女友),又怎會吼其他人(豬扒)?
(六)我是基督?天主?佛教徒。
(七)吃了××藥的反應,迷糊中不知自己發生甚麼事?
(八)她發姣主動勾引……
主要目的是再侮辱事主,強調自己「無辜」。但試想,一個上學或下班途中的女子,與你素昧生平無怨無仇,原本擦肩而過,她奮勇追你九條街?還大喊「非禮」人人側目?上庭陳述作證面對公眾,到底不是甚麼光榮,費時失事精神困擾。她們堅持,是不甘受辱,討回公道。
當然有些誣告證據不足……,亦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但「脫」罪不是「無」罪,有沒有做過當事人最清楚。千萬別仿效藝人大喊「還我清白!」「法律是公正的!」那樣,演技精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