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發生的強姦案得以偵破,DNA技術及實施新法例實功不可沒。
負責此案的警方高級督察吳偉漢稱,早於九四年就爆竊案拘捕被告時,已懷疑他與本案有關,但當年被告不肯提供DNA樣本,法例亦不容許警方強行提取,以致未能確認其犯人身份。
被告去年五月被捕後,警方根據前年七月生效的《警隊(修訂)條例》,可向涉及嚴重罪行,而判刑在七年或以上的疑犯,抽取身體樣本作DNA化驗測試。
警方反覆驗過被告的DNA後,證實與女事主內褲上的精液樣本脗合,而警方採用的DNA測試技術,相比當年初查本案時所用的方法,準確度已大幅提高,故順利獲取有力證據將被告繩之於法。
警方發言人表示,DNA測試所需樣本,一般是身體的分泌物或體液等,如血液、精液、汗水、皮膚及毛髮等。警方於去年下半年的六個月期間,共有五十八宗透過DNA化驗成功確認疑犯個案。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