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反駁對「秘密及缺席聆訊」條文的批評。她說,國安法案並沒有訂立任何秘密或缺席聆訊,只是賦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酌情權,讓他可以訂立規則作秘密或缺席聆訊。這個說法不能成立。
我不知道草擬這項條款的時候,政府有沒有聽取大法官的意見,因為事實上這種「酌情權」是不合原則的。公平公開審訊是基本人權,亦是香港法治的一個最重要支柱,是令公眾信任香港法制及法庭的一大因素。人所共知,「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Justicemustnotbedone,butbeseentobedone。任何有違公開審訊的做法,因此必須有清晰法例條文為根據,不是由法庭手操大權。
香港法例訂明在某些情況下,法庭有權命令某部份聆訊閉門進行。訴訟任何一方若認為有這些情況出現,需要閉門聆訊,就得向法庭提出要求。法庭在聆聽雙方陳詞之後,裁決所提出的情況是否屬法例條款所訂明的情況,及法庭應否批准所請。
這與國安法案所建議的由大法官另行規定,哪些情況之下可以擱置公開審訊的原則,完全是兩回事。事實上,這個由大法官酌情規定的建議,已在反恐條例草案審議的後期提出過,終因議員感到不能接受而收回。這次再提,反對的原因也會仍然有效。
可是,這次的建議比上次更壞,因為上次只是閉門聆訊,不涉及缺席聆訊。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下,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上訴人自聘的律師不准在場而由法庭另指法律代表,可能不符合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