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專員區義國稱新出爐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為全世界最開明的國家安全法,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並不認同。她問,世上有哪個國家的國安法,要在多個法例中重叠訂立禁制組織的條文?
九七年前香港的《社團條例》賦予政府權力,禁制危害香港社會安全的組織;九七年七月一日,特區政府通過修訂,使政府有權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二○○二年七月通過的反恐條例,又訂立機制,禁制恐怖分子組織及與恐怖分子有聯繫的組織;如今在二十三條立法之下,又再在國安法案裏訂立機制,使保安局局長有權禁制他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三重禁令,有必要嗎?
還有,藉草案首次出現的秘密及缺席聆訊的法庭程序,似乎也是任何地區的國安法所無。政府唯一提出的依據是加拿大入境法例之下,也有類似的聆訊方式。可是,那是入境事務,不是國家安全。入境事務包括將無權居留者遞解出境,《社團條例》之下的禁制機制,針對的是香港組織及香港人結社自由的權利。
更顯淺的是,禁制機制早已在香港存在,從來不需要以秘密及缺席方式聆訊;英國的叛國罪、間諜罪早已存在,但從來沒有秘密及缺席聆訊的合法程序。王炳章在大陸秘密審訊,卻還未至於缺席審訊。有關證據涉及機密,對法庭絕非陌生,為何今時今日,特區政府的國安法就要開創這個令人驚恐的先例?單憑這點,新出爐的國安法案就已不能自詡世界第一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