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介紹了公眾利益作為洩露國家機密罪的辯護理由,似乎亦應介紹新聞界所力爭的另一目標,就是將所謂「約翰奈斯堡」原則,寫入法例之中,使之成為保護言論自由的抗辯理由。讀者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常識作評判,新聞工作者的要求是否合理。
這原則的來源,是因為三十七名國際專家,1995年在南非的約翰奈斯堡開了三天會議,希望就各國有關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定下基本的底線原則,以保障言論自由。這些專家代表來自聯合國、歐洲議會、美洲國家組織及非洲團結組織。
約翰奈斯堡會議得出四大原則:
(一)政府必須忍受對憲制改變所作和平的批評;
(二)政府應容許新聞界基於公眾的利益接觸政府的資訊;
(三)必須容許對戰爭的報道;
(四)政府若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限制司法的正常程序,不單要證明限制是必須,而且這些限制不能影響基本的法治精神。
與會者所特別強調的是若要證明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要限制言論自由,證明的責任是在政府。政府要負責解釋及證明某些限制是必須及合情合理的(legitimate)。限制必須盡可能窄,而且只是基於國家的基本生存及領土完整,或須要回應戰爭的威脅而作出。
這些原則皆非常合理,強調這些原則,無非是抗衡世界之上很多國家,包括民主國家的政府,總喜愛以國家安全為理由,限制人民知道不利於政府消息的公開,以達致愚民的目的,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