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早前曾提及打工仔如何可以利用房屋福利計劃來減低稅務負擔。簡單來說,若要有效地透過房屋福利計劃減低稅務負擔,僱主及僱員必須遵循已制訂的房屋福利政策及程序,並連同有關的文件、帳目、糧單等,以作出相應的配合。
事實上,稅務局亦已針對性地調查個別公司的房屋福利計劃,目的是要證明僱主是以以下哪一種形式供房屋福利:
1)以現金方式發放房屋福利給員工;
2)退還員工所支付的實際租金。
倘若是前者,僱主須在僱主報稅表(即FORMIR56B,56F及56G)上將全數房屋津貼申報,而僱員亦必須就該筆房屋津貼繳交薪俸稅;倘若是後者,即僱主所提供的房屋福利是先由員工直接支付租金給房東,再向僱主申請退還,那麼對僱員來說,僱主退還的房屋津貼便毋須納稅。
即使如此,僱主仍然需要在報稅表的有關「提供居所詳情」內,申報該筆房屋津貼;而員工則只需把取自僱主的全年收入中的百分之十作為寓所租值,並計算在其該課稅收入內。
最近亦有一宗法庭案例,提及如何提供房屋津貼才可減低稅務負擔。
該案例中的僱主與僱員所簽訂的僱傭合約列明,該僱員享有由僱主提供的房屋津貼,但同時該僱員必須向僱主提交有效的文件,以證明其實際的租金支出。
事實上,該僱員雖然直接繳交租金予房東,但從未向僱主提交任何可證明租金支出的文件,包括已打釐印的租約和租單收據。雖然如此,該僱主依然按照僱傭合約的規定,繼續給予該僱員房屋津貼。
就該筆房屋津貼,僱主及僱員都在其報稅表上申報為「由僱主退還的房屋津貼」。該僱員因此不需就該筆房屋津貼而納稅,而只需把取自該僱主的全年收入的百分之十作為寓所租值,並計算在其該課稅收入內。
法庭指出,雖然在僱傭合約內訂明,僱員必須提交有效的文件,以證明其實際租金支出,僱主才會發放房屋津貼給僱員,但雙方在其實際的行為上均已推翻起初訂定僱傭合約時的原意。在此個案中僱主事實上已同意在沒有提供租金支出的證明文件下,繼續發放房屋津貼給僱員。
法庭認為,當僱主發放房屋津貼給予僱員時,雙方均認為該筆津貼實際上是現金津貼,而非由僱主退還僱員所支出的實際租金。僱員因此需要就該筆以現金形式發放的房屋津貼繳交薪俸稅。
倘若讀者現正享受房屋津貼所帶來的稅務優惠,筆者建議讀者應翻閱其僱主的房屋福利政策及程序,並留意其僱主有否作出適當的監管,以確保讀者可繼續享受有效的房屋津貼計劃所帶來的稅務優惠。如有任何疑問,應立即聯絡稅務代表查詢。
葉偉文、任素芬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
﹙讀者如有有關中國、香港或國際稅務的問題,歡迎把問題傳真至2370-3886,本欄將嘗試在此解答疑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