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三條的爭持過程之中,大家聽到新聞界有一強烈的要求,就是當被指控有洩露國家機密的行為之時,法例之中應寫明可以以「公眾利益」(PublicInterest)作為一項辯護的理由。在藍紙草案中,這一要求不被接納,亦可以說新聞界最主要的兩項要求(另要求加入「約翰奈斯堡」原則,作為檢控的先決條件),皆不被接納。
公眾利益對人民的知情權保護有多大,新聞工作者知之甚詳,一般讀者可能不大了了。這是一個普通法中既有的概念,有很多先例可作支援,是誰護民權的重要原則,筆者說一個案例,讀者會容易明白。
八二年的英國與阿根廷因為福克蘭群島的主權發生戰爭,開始之時阿根廷戰機以飛魚導彈打沉了英國兩艘戰艦,大挫英軍的士氣,於是英軍在公海以潛艇用魚雷打沉了一艘阿根廷的戰艦,殺死了百多名阿根廷的官兵。官方對外的宣稱,是這艘阿國戰艦正準備攻擊英國的艦隊,實情該艦是遠離戰區,以相反的方向回航。這自是卑鄙而且不光彩的行為。一名國防部的職員不值政府的所為,將事件的機密報告交予報紙公開,結果被控以違反官方保密之罪。法律上,他完全符合犯法的定義,被告的唯一抗辯理由,正是公開事件,符合「公眾利益」,公眾有權知道真情,不被政府所蒙騙。結果是陪審團一致判決被告無罪。
二十三條不肯寫入這抗辯理由,新聞界要揭露專政者的惡行,就更為危險,受害的,是人民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