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要點 找掩護 發警告

開槍要點 找掩護 發警告

根據《警察通例》,當警員不能以溫和武力解決事件,及在下列三項情況下可以開槍:(1)保護自己及市民免受嚴重生命威脅或身體傷害。(2)拘捕涉嫌干犯嚴重暴力罪行,或企圖拒捕疑犯。(3)平息騷亂或暴動。
本地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表示,警員均會接受嚴格射擊訓練,開槍前必須緊記三項要點:找掩護、開槍前發出口頭警告、射向目標物最大位置。

須射目標最大位置
他補充,警方並無規定開槍時須射向疑犯任何指定位置,亦不存在向天開槍示警,但一般射擊訓練中,警員會專射向人形標靶中心,原因是即使射擊有偏差,子彈亦可射中目標物身體其他位置。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