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判案時素來有「出位」言論的區域法院女法官蔡慧蘭,昨在判決一宗詐騙案時,竟以新年為由,給予案中被告減刑四個月;蔡慧蘭原本予被告減刑兩個月,即須入獄二十六個月,但當主控官提醒她判刑起點應為監禁三十個月時,蔡官竟又即時改口將減刑刑期由兩個月增至四個月,務求達致與自己原來所判的二十六個月監禁相同。
案中被告為三十二歲的陳清煌,他於十年前因欠下大耳窿五十萬元,遂接手經營一間五金廠,其間開出空頭支票向其他廠商購買材料及機器騙財,涉款約七十六萬元,其後挾帶私逃匿藏內地十年,早前返港過境時被捕,他昨在區域法院承認詐騙、偷竊等六項罪名。
法官蔡慧蘭判刑時表示,被告十年前犯案時只有二十二歲,且身處困境,加上當時他在另一名工作夥伴唆使下犯案,故判處被告入獄二十八個月;另外,她指現時為新年,故又減免被告兩個月刑期;此時主控官立即提醒蔡慧蘭,她才發現刑期應為三十個月,她隨即改口將被告的減免刑期提高至四個月,被告須服刑期為二十六個月。
律師黃國桐昨指出,新春並非求情或減刑的理由,法官的做法可謂突破傳統。他質疑稱,每年都有新年,此期間是否所有上庭的被告都可獲減刑。他又表示,以往有例子是由於被告遭扣押十多日後上庭,加上初犯,並適逢新春,故法官判處被告緩刑;但從未聽聞可因新春而大幅減刑四個月。
案件編號:DCCC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