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碩士 李守仁
一名涉嫌在港行兇的內地居民會否由內地執法機關轉交香港警方接手調查,在掌握證據後將涉案者起訴,使他接受香港特區法院審訊的事件,受到各方的關注。有報章報道保安局將向內地公安部提出引渡疑犯返港交由警方處理。
內地執法部門通過引渡或行政安排將疑犯移交香港警方是一個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首先,我們須先行了解引渡是否適用於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移交逃犯的事宜。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於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過及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其中第二條和第三條分別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按該法進行,並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很明顯,引渡的安排屬於國與國之間的一種合作。合作的主體是國家,在處理有關的引渡請求時,每一方均享有完全獨立的自主權,不受干預和制約。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故雙方不能按《引渡法》的規定簽訂移交逃犯的條約。
目前,香港特區政府並未就移交逃犯的問題與內地達成協議,相信本案將按個別事件處理。隨着中港兩地人流往來的急速增加,不論是港人在內地犯事或者內地居民在港犯事亦將隨之增加。有關當局需與內地研究是否要達成協議處理相關的刑事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有關協議屬同一主權國內部的刑事合作事務,是新的法律範疇,當中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和程序,更重要的是有關協議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保持香港特區的司法和執法權的獨立性。
本案的事態發展對於兩地日後如何處理相類似的個案將起指導作用。但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和程序,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的移交逃犯合作應以尊重對方的法制,維護彼此間社會秩序為宗旨。這樣有利於加強兩地執法部門在其他不同層面事務上的合作,從而有效地打擊犯罪活動,維持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