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紙草案曝光 令人震驚<br>違23條可被秘密審訊

藍紙草案曝光 令人震驚
違23條可被秘密審訊

政府罔顧六萬人上街爭取白紙草案,昨日一意孤行發表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藍紙草案。正當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記者會上再三強調條例較諮詢文件寬鬆,藍紙草案內卻拋出一個政府事前從未提及的閉門聆訊、缺席審訊機制,變相進行秘密審訊,震撼本港法律界。
立法會法律界代表吳靄儀認為條例複雜,誓言要用盡立法會所有權力,阻止政府為二十三條匆匆立法。 記者:莫劍弦、陳廣慧

【本報訊】保安局昨日正式公布為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藍紙草案全文,並於今日刊登憲報,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被告及律師不在也可審
政府除在廣受批評的取締機制寸步不讓外,更加在上訴制度中引入廣受國際社會及人權組織批評的閉門及缺席審訊制度。
政府在藍紙草案建議,由法院審理取締組織上訴聆訊時,法庭在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情況下,可以命令公眾人士不得在場,進行閉門秘密聆訊,變相執行秘密審訊。
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更要根據有關條例制訂條文,令有關審訊可以在上訴人毋須取得取締理由全部細節,就可以進行聆訊,甚至容許法庭在上訴人及他的代表律師缺席情況下,開始審訊。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及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解釋,有關安排主要是引入加拿大制度,由於審訊期間可能會涉及國家安全資料,以及上訴人可能會是一些危險人物,所以需要對部份審訊內容保密,而上訴人也可能未必可以出席聆訊。
不過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余若薇指秘密審訊、缺席審訊等做法,根本從未在香港法院出現過,就算政府解釋是參考加拿大移民法庭做法,對方只是針對外國人及外國政府提交機密資料,並非審理本國公民。她形容有關建議「比諮詢文件更加辣」。

條例被質疑有違《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梁家傑更說:「可以喺上訴人缺席,同埋未獲得所有有關資料之下,閉門進行嘅(上訴聆訊),呢樣機制喺香港完全係聞所未聞!」大律師公會昨初步審議過條文,質疑有關上訴反對取締的機制中,被取締命令影響的人或不得出席聆訊,有違《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中,保護市民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
葉劉淑儀昨日召開記者會,公開交代藍紙草案具體條文內容。雖然葉太強調草案並不複雜,有信心在幾個月內通過立法會,政府也對保障人權自由作考慮,而且已經吸納了外界意見,例如在煽動罪加入豁免條款,合法批評、指出中央及特區政府錯誤、以合法手段改變中央及特區法律規定事宜,不算犯煽動罪。
可是部份廣受法律界、人權組織、宗教界批評的條文,仍然原封不動保留在草案中,例如有關叛國及煽動叛亂罪沒有檢控時限、個別條文甚至較諮詢文件更嚴苛(見表),例如在顛覆罪中,就加入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條文。
葉太以較早時法庭審理香港拉登案為例,強調有需要加入恐嚇條文。
當中最受關注的取締危害國家安全條文裏,政府除了保留擔任被取締組織幹事、成員、以及給予金錢及其他形式援助會犯刑事罪,最高可判罰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外,更加入諮詢文件沒有的參與取締組織集會罪行,刑罰與擔任該組織幹事及成員相同。不過條例也加入了抗辯條款,若參加者不知有關組織已遭取締,可作為免責辯護。

葉太:從全國角度考慮
此外,政府繼續保留諮詢文件中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組織機制,保安局局長可以根據中央發出證明國內被取締組織,禁制其在港有從屬關係分支組織,而該本地組織可以毋須觸犯任何本港法例。葉太在記者會上解釋,政府主要從全國角度考慮,而非單從香港立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