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電盈(008)就收購英國大東一事,分別在香港及英國發表了兩個截然不同版本的通告,引起市場一陣嘩然,有趣的是,這次被收購的目標大東在早前也曾發生類似事件。
本月初,美國Fruchter&TwerskyLLP及WolfHaldensteinAdlerFreeman&HerzLLP等數間不同的律師事務所已先後表示,它們為在1999年8月6日至2002年12月6日期間吸納大東的美國投資者利益,將會對大東展開訴訟。主因是英國大東(Cable&Wireless)在1999年8月6日向德國電訊出售英國流動電話業務One2One的聲明中,沒有明確披露承諾假若大東信貸評級被降至垃圾債券評級,便須將約15億英鎊存入一託管戶口,作為履約保證這一項條款,有誤導投資者之嫌。
這次電盈的通告前後矛盾事件,筆者認為它亦有誤導投資者之嫌。首先,自盈動於2000年鯨吞香港電訊後,至今電盈的經營狀況如何,及其股價之表現等,各位有目共睹。假若你知道電盈快將進行另一次以舉債來鯨吞英國大東,有了前一次鯨吞香港電訊的慘痛經歷,此次你會怎麼辦?正如在此事曝光後,國際評級機構穆迪便即時指出,會因應電盈最近策略,考慮調低電盈的評級,主因是電盈早前曾強調會專注現有業務的內部增長,予市場一個印象──它正致力減債,卻估不到電盈在2002年12月31日曾向大東發信表示有意收購。
假若收購成功,電盈的債項很可能由目前大約40餘億美元借貸,增至60多億美元!據報道,穆迪亦憂慮電盈的轉向,可能會增加其負債,及此舉會影響香港電話的償還債務能力,令信貸評級轉弱。筆者認為電盈應增加其透明度,在早前預先公布其「轉向」的意圖。
昨日閱讀到在名釆版王岸然先生的文章,該文名為《虛假陳述早有刑責》,筆者極之同意王先生所指:「馬時亨從一開始就維護電盈」這一點。各位讀者近日在電子傳媒中,看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馬時亨先生就電盈一事所作的言論後,是否亦與王先生有同感(註:馬時亨先生在未任局長前是電盈財務總監)?
王先生在文中更指出:「馬時亨說事件交港交所跟進,並警告說在四月一日《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之後,有關行為會列為刑罪,所以大家要小心云。這句說話的反面訊息,是電盈是次行為不會被刑事追究,這是非常的謬誤,因為任何人就上市公司作任何虛假陳述,自一九七四年的《證券條例》開始,三十年來都是刑事罪行!馬時亨應將事件轉交律政司研究,而不是現時的說法,變相保證了電盈這次事件不被追究!」,王先生上述所指的是《證券條例》第138條。筆者認為電盈這次確有誤導投資者之嫌,假若投資者確因此事而受損,有關方面應助他們討回公道,否則香港又如何可稱為國際金融中心?
譚紹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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