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是一種市場常見的合約形式,英文是「Lease」或者是「Leasing」,一般會譯作「租賃」或「租約」。租賃合約一般會牽涉兩類人,第一類就是出租人(Lessor),第二類就是承租人(Lessee)。出租人具備租賃物品的擁有權,並願意把物品租與承租人,所訂立的契約就是租約。
在合約中,會訂明在租賃期內,承租人要支付一定的租金,作為該段時間使用或持有該項資產的代價,但最終的擁有權仍然是屬於出租人。
租賃的形式一般可分為三種,分別是售後再租回、營運租賃及財務租賃。不同形式的租賃,其運作方式亦略有不同。
售後再租回(SaleandleaseBack)是指把資產出售後,再協議租回作長期使用的安排。例如某廠家擁有一些新式機械,而這些機械是用公司流動資金所購買的。但公司想提高流動資金,於是把機械售與銀行,然後再向銀行把機械租回來使用。透過上述的安排,公司把機械賣給銀行,擁有權便由廠方轉至銀行,而銀行又把機械回租給廠方,以收取廠家的租金。
對於承租人廠家而言,好處是可將資產套現,增加公司流動資金,並且可以取得租賃費用的稅務扣減。如果機械屬於廠家,會計上便要把它視為資產,要減免稅項,便要按照政府容許的折舊準則。但假若與銀行作出租賃安排,每月所繳付的租金便屬於損益表中的支出,能夠直接扣稅。
透過此租賃安排,銀行能夠收取租金,作為購入資產的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