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羽茶室疑兇在內地落網,傳媒上議論紛紛,都是談論引渡疑兇來港受審的問題,反而不大有人追究,究竟誰是買兇之人?
所有報道都是指疑兇是職業殺手,受指派特定來港殺死受害人,沒有任何報道是說疑兇本人與受害人有任何關連。顯示必然是有幕後主謀,而這個主謀有可能在內地,也有可能在香港或世界一處。緝拿殺手重要,但一日偵不破誰是主謀,也不能算是真正破案。
至於引渡的問題,反而比較上清楚。有些人認為,特區政府不應要求引渡,恐怕成了先例,將來內地要問特區政府要人,特區政府便不能不同樣地把有關的涉嫌者交給內地當局帶回內地審訊。
內地法制不完善,兼且執行死刑,甚至比世界其他地方多,對於人權和公正審判缺乏保障。特區政府有責任保障特區內的所有人的人權,包括不在該人的人權有可能被剝奪的情況下將他交出,所以移交特區內的人給內地當局是有問題的。這個問題得不到明確的答案,與內地商討移交協議也存在障礙。
然而,一天沒有移交協議,我看不出特區政府有甚麼合法權力扣押任何沒有在香港犯罪的人,將他移交內地當局。要是該人是內地人士,他的入境與逗留會受到《入境條例》管制,要視乎在條例之下特區政府的權限,但若是香港居民,就不能強遣離境。
有人認為不應要求引渡陸羽疑兇,正因為他在內地難逃一死,阻嚇作用遠比來港受審大。這是有違法治精神的觀點,吾不敢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