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社自由 - 吳靄儀

結社自由 - 吳靄儀

香港現時的《社團條例》主要用途是針對黑社會組織,通常用作檢控參加三合會或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會員的人。九七年初,候任特區政府藉人大不採納彭定康時期通過的《社團(修正)條例》,另提修正,加入了「國家安全」的概念。法律界人士強烈反對無效,董建華暨臨立會午夜立法,從此保安局局長可根據《社團條例》,以「國家安全」為理由,禁制香港的社團。
今次二十三條立法建議的「禁制機制」,是以上次修正的《社團條例》為基礎,進一步擴大保安局局長的權力範圍。葉劉淑儀一再強調是「澄清」法律,其實更重要的是實質上擴闊了《社團條例》的管制範圍。
顧名思義,《社團條例》規管的是社團。但禁制機制禁制的是「組織」,定義為兩個人或以上有共同目標而採取有組織的行動,廣闊得無法再闊。「社團」的定義是:「指本條例條文適用的任何會社、公司、一人或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partnershiporassociationofpersons,whateverthenatureorobjects")」,雖然也是十分廣闊,但也必然包含一定程度的形式結構,不然就不能符合「社團」的正常意義。
舉個例說,基本法23條關注組肯定不是「社團」,但顯然符合建議的「組織」定義。
擴闊定義,直接後果就不限於禁制機制,而是影響整個《社團條例》之下的適用範圍,將一切登記、受政府監管的規限,加諸廣大市民身上,甚至令市民無所依從,直接挑戰結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