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欄指出馬時亨從一開始就維護電盈。事緣上周四電盈發出兩個內容完全相反的聲明,是誤導投資者的嚴重違法行為,負有刑責,但馬時亨只是輕輕帶過,不肯評論說是個別事件。
馬時亨說事件交港交所跟進,並警告說在四月一日《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之後,有關行為會列為刑罪,所以大家要小心云。這句說話的反面訊息,是電盈是次行為不會被刑事追究,這是非常的謬誤,因為任何人就上市公司作任何虛假陳述,自一九七四年的《證券條例》開始,三十年來都是刑事罪行!馬時亨應將事件轉交律政司研究,而不是現時的說法,變相保證了電盈這次事件不被追究!
《證券條例》第138條是這樣寫的:
任何人不得為誘使他人出售任何法團的證券,而就該等證券或該法團的運作,或就該法團過去或將來的表現,直接作出任何陳述,而該陳述在其作出時和鑑於其作出時的情況,就任何關鍵性事實而言,屬於虛假或屬誤導性的……
這是一項可判罰款50萬及入獄兩年的刑罪。讀者要原諒,筆者指出馬時亨與李家企業有官商勾結之嫌,有利用職權維護之嫌,是非同小可的指控,亦只能照抄上述絕無文采的法律條文,不加潤飾,大家請花精神細閱,以判斷筆者的指控是否正確!
電盈過去若不是發出大量不盡不實的投資訊息,會令到大量小投資者追捧,得到大量資金嗎?又會害到大量小投資者血本無歸嗎?這樣一個作惡企業,早應取消其上市資格,還多方維護,不是官商勾結,又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