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四日的《信報》有一段消息頗值得注意。報道的標題是「突破《基本法》一百條樊籬公務員以實質計可削薪二成」,內容描述特區政府內部對公務員減薪幅度,有兩種不同意見。「保守」意見認為,公務員薪金最多可減至九七年水平,即減百分之六;「另一派」的意見則是,應從「實質」角度考慮,把通縮計算在內,即減百分之二十。據報道,關鍵問題在於基本法第一百條的條文保障公務員「薪金……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應作甚麼解釋,而「另一派」認為自己勝算頗強,因為政府高層初步獲得的資料是,「在基本法委員會的五名委員中,有三名接受以實質角度演繹」第一百條。
假設政府削減公務員薪酬,公務員不服,入稟法庭指當局違反第一百條,法庭要解釋該項條文,干基本法委員會甚麼事?基本法委員會在解釋基本法方面唯一的角色,就是人大常委會按第一五八條解釋基本法之前,必須諮詢基本法委員會。政府高層,心思一飛就飛到人大釋法了。
可是,在訴訟過程中,只有上訴至終審法院,而要解釋的基本法條款是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才涉及終院提呈人大常委會解釋。第一百條顯然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可能循這途徑要求釋法。
唯一可能是政府高層已打定主意,終院敗訴,就重演九九年釋法事件,特首又以無法遵從法院裁決的理由,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這就是董建華堅決維護的「法治」。普通人的法治不能事先打探法官的意見以估計勝算,特首的「法治」則可事先溝通了解,優勝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