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羽茶室的富豪被謀殺案三名疑犯已經在國內落網,但會否移交香港法院審訊的問題,馬上出現,因為並無先例。先例是依據香港法例罪不致死刑的張子強案,在國內一槍了結。當中自有中央給予本港富豪信心支持,給予企圖冒犯富豪犯罪分子一個嚴重警號的隱藏作用。
這不等於說這一次不會移交香港審理,而港人面對的兩難情況,亦正是這裏,是贊成?還是反對?張子強案在內地審結,中央認為是給香港幫了大忙,因為香港的普通法強調程序公義,寧縱毋枉,容易被罪犯利用,而且沒有死刑。可惜張子強案港人特別是司法界並不領情。
中港之間沒有司法互助,移交罪犯的協議,五年來還沒有解決,也許在一國兩制之下永難解決。最大的可能發展是喜歡移交便移交,像這次的陸羽殺手可能成為先例,但亦可以拒不移交,各自按自己的司法程序及政治習慣處理,因為沒有協議,亦不想有清楚的協議。
國際的習慣,自己地方沒有的法律,或視作不犯法的行為,就不會移交;疑犯逃到沒有死刑的地方,就不會移交。補充一點,法律上的原則是法區(LawDistrict)而非國家,故美國的州與州之間也不一定移交。
協議必定是相互的,這有另一個問題,像筆者這樣發表反政府政見的行為在國內是嚴重罪行,國內的異見分子逃港又是否移交?港人在國內的刊物包括互聯網發表國內視為犯罪的言論又如何,又要被移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