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違規須負法律責任

英國違規須負法律責任

 電盈對港英兩地發出前後矛盾的不同公告,令人懷疑由於本地監管制度未夠嚴厲,電盈才會「大細超」。DavidWebb指出,向港交所披露誤導性資料,最多只會被公開譴責,但在英國違規的上市公司須負上法律責任,「在英國的監管及執法制度較香港嚴厲下,當倫敦監管機構作出查詢時,公司會傾向講真話」。
監管機構人士指出,2000年立法會通過的《證券及期貨法例(提供虛假資料)條例》,早已對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作出規管,須負上刑事責任,但不容易執行,因為要掌握足夠證據進行檢控有難度。
電盈雖然並非在倫敦掛牌上市,但由於電盈涉及提出收購,按當地收購守則,需要向英國監管機構作出披露。根據英國的金融法例,涉及虛假或誤導性的資料披露行為屬刑事罪行,負責發布有關資料者有法律責任向蒙受損失者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