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交通警員於前年駕駛電單車執勤時撞斃一名老婦,涉案警員於去年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就不小心駕駛罪被裁定無罪獲釋。
死者的遺產執行人昨入稟區域法院向男警員及律政司索償,指他疏忽駕駛警車而引致事件。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由於政府車輛毋須購買第三者保險,故政府車輛一旦涉及交通意外索償事宜,一般會交由政府處理向受害者作出賠償。
據律師譚修英指出,入稟狀中被告包括律政司的原因,乃由於警隊屬政府部門,故警員執勤時發生意外,其僱主亦有責任承擔賠償,故涉及政府部門的類似案件一般亦交由律政司處理。
申索人劉志華(譯音),為死者李芳(譯音)的遺產執行人。入稟狀指出,由於被告人詹前康於○一年八月一日執勤駕駛電單車時疏忽而引致李芳死亡,要求被告及律政司就有關損失而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DCPI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