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妻子早年擬購買提供予政府公務員的物業,但當年女公務員沒資格購買,她遂借丈夫名義將物業購下,後來幾經要求,丈夫仍不肯將物業轉名,她遂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聲明物業屬她所有。
任公務員的原告梁超芳(譯音)昨在入稟狀稱,港府於七○年將跑馬地蟠龍道一幅地皮,批予蟠龍道建築合作社,讓其興建樓宇,為公務員提供住宿。
最初合作社規定,女性公務員不得成為會員,故沒資格購買合作社的樓宇,八三年才改例,容許女性公務員成為會員,原告於七五年以同樣任公務員的丈夫曾漢明(譯音)名義,斥資約十五萬元,購下蟠龍道一個物業連車位,當時原告已向被告表明,合作社修例後,他要立刻將物業轉回她名下。
不過,原告幾經要求,曾在修例後,至九七年合作社結束後,仍沒將物業轉名,原告於去年八月發律師信予曾,仍然無效,遂興訟追究。
案件編號:HCA477/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