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負責監管政府物業維修工程的一名建築署女助理物業事務主任,涉嫌協助兩間分判油尖旺區物業修葺工程的工程公司,虛報部份工程項目及誇大工程費多達兩成,串謀詐騙建築署,以獲取百分之四工程費作報酬。經她處理的工程超過一百三十項,涉款共一千三百萬元。女被告否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審訊。 記者:柯弘毅
女被告蔡艷雲,四十三歲,案發時在建築署任助理物業事務主任,監督政府物業維修工程。控方案情透露,九八年至○一年期間,宏宗建築有限公司與李成義建築有限公司同為西區及油尖旺區政府物業維修工程的承判商,部份工程再分判予涉案的新華工程公司及富威建築有限公司。
「新華」及「富威」須按建築署的要求及估計費用完成維修工程,並在竣工後,經主承判商向建築署提交施工詳情及實際造價。建築署測量師將隨機抽查部份維修工程項目,核實所完成的工程,刪減未符合要求的項目及就報價作出修訂後,才正式批出工程費用,經主承判商批予分判工程公司。
女被告早於八九年因工作關係認識「新華」東主兼「富威」董事葉少球(譯音),九五年後,更以兼職形式替兩公司處理及準備工程項目報價等資料,獲分工程費的百分之四作報酬。由九九年起,葉要求被告每逢工程的實際造價低於原先估計的費用時,便協助誇大工程報價,或虛報施工項目。被告遂依指示將造價誇大,比真正造價提高百分之二十或以下。
控方指根據在被告寓所搜獲的文件顯示,她曾替「新華」及「富威」兩公司處理一百三十三項工程,涉及工程費用約一千三百萬元,但當中經被告誇大的實質款項不詳。
案件編號:DCCC5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