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八旬婦人囑兒子代辦出售物業予土發公司,打算套現到老人院安享晚年,豈料交易後兒子卻不知所終,賣樓收益亦無到她手。痛失老本的婦人現在僅靠千多元生果金過活。她歸咎於交易中代表她的律師行疏忽,導致她得不到賣樓收益,昨入稟高等法院向律師行索償約一百六十萬元賣樓得益連賠償及訟費。 記者:羅宇光
在老人院中人稱「娥姐」,現年八十三歲的原訴人潘麗娥昨在老人院接受記者訪問時稱,六年多前她與兒子馮偉成及媳婦同住涉訟單位。土發公司打算重建該區,向她提出收購物業建議,她一口答應,並交託兒子代辦,兒子聘用張炳強律師行處理交易。她遷住老人院,兒子一家則另覓新居。
交易完成後,收益落入兒子手中,兒子卻自此失蹤。她歸咎兒子聘用的律師行疏忽,沒有確保賣樓收益存入她的戶口中。
曾經中風的娥姐表示兒子六年來沒有到過老人院探望她,亦沒有盡為人子女責任供養母親。她現在每月領取一千二百多元的生果金及傷殘金,但老人院宿費卻是一千三百元,老人院實際上每月補貼她數十元,連同其他如醫療開支等費用,多年來她共欠下老人院五萬多元。老人院卻沒因此趕走孤苦無依的娥姐,容她安心在院中養老,娥姐非常感激,希望討回賣樓收益後盡快償還欠款給院方。
據入稟狀,原訴人潘麗娥向張炳強律師行追討出售物業的利益,約一百六十萬元。她另指律師行疏忽,導致她蒙受巨大精神壓力及心理創傷,故一併申索有關賠償及訟費。
涉訟物業位於堅尼地城新海傍道。根據入稟狀指,潘麗娥亡夫於九一年去世後,她成為唯一業主。她於九九年將物業售予土發公司,並聘張炳強律師行代表執行交易。
據合約,律師行有責任確保賣樓款項存入她的銀行戶口,不致被第三者侵佔及詐取,可惜律師行未能盡責維護她的利益。
記者昨日致電律師行,職員稱張炳強律師現在外地開會,本報直至截稿仍未能聯絡他。
案件編號:HCA48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