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顛覆法」道德嗎?

「反顛覆法」道德嗎?

明愛徐誠斌書院通識教育部講師 麥鴻輝博士

現代文明社會,不會把所有不道德的行為列為非法行為,例如通姦、說謊,就不一定是觸犯法例。但是卻會盡最大努力消除把道德的行為界定為非法的法律。如果有法例懲罰合乎社會道德的行為,此等法例會被視為惡法,列入等候廢止之列。此等法律的存在,會令致公民處於恪守社會道德標準,便會觸犯法例,或恪守法律就會違反社會道德標準的兩難困境之中。因此是不恰當的。例如當同性之間性行為不再被認為有違社會道德之後,懲處此行為的法律便應廢止。故此在現代文明社會,認為犯法的行為,必須是有違社會道德的行為。此乃法律的道德基礎。
民主國家,會把以武力顛覆政府的行為列為非法,是順理成章的。因為國家的政治制度已容許人民大多數以和平和輕而易舉的方式(例如投票)撤換行政及立法機關,毋須以武力方式進行。而事必要以武力方式進行的,一定是少數派,以少數意願強加於多數,有違民主的基本精神,故此是不道德的,亦因而可受到法律所禁制。

顛覆政府或受歌頌
不民主的國家,同樣把武力顛覆政府的行為列為非法,又是否恰當呢?關鍵在於能否像民主國家一樣把所有武力顛覆本政府的行為視為不道德。這顯然是十分困難的,事關大家都認識到,以武力顛覆非民主政府的行為,有時可以是受到讚揚、歌頌的。孫中山、毛澤東的顛覆行為就是極佳例子。不民主的政權,提供了一個大多數人想撤換政府而又不能以和平方式達致目的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以武力進行可能變成是正義、道德行為。而若有法律禁止這種潛在的道德行為,是不合理的,是現代文明社會不應有的事情。此種法例若存在,可稱為「不道德的法例」,因為它意圖禁止公民履行道德義務。

民主國家或地區,受到人民大多數所唾棄的政權是不會長期存在的。在下一次普選之後便會被撤換。但在非民主的國家或地區,不為人民大多數接受的政權卻可以長期掌政,為禍社稷多年。很難想像以武力推翻此等政權,會必定是一個不道德的行為。中國、香港現時的政權,不一定就是這類政權。但沒有人能確保此類政權將來不會出現。假若當年林彪刺殺毛澤東成功,或葉劍英沒有當機立斷拘捕四人幫,而需要人民以武力顛覆當政的林彪或四人幫,我們會說此種顛覆行為是不道德的嗎?而禁制此行為的法律,又是合理的嗎?
故此,不能以為民主國家都有反顛覆法,其他國家或地區也可以立此法例。民主國家的反顛覆法,不違道德,故此是合理的。非民主地區的反顛覆法,則可能會成為不道德的法例。容忍不道德法例存在的社會,只能是俗語所謂「教壞細路」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