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資訊站<br>認識積金新供款安排

積金局資訊站
認識積金新供款安排

為令強積金制度更具效率及效益,新供款下限安排已於2003年2月1日生效。由該日起,月入低於5,000元(法例修訂前為4,000元)的僱員,毋須為強積金作出供款。
例:梁小姐任職售貨員,現時月入4,500元,過去每月作出225元(4,500元×5%)的強積金供款
新例下供款安排:由2003年2月1日起,梁小姐毋須再作僱員部份的供款,但其僱主仍須為她作出供款。
新例下轉職安排:梁小姐將於2003年4月15日轉職至另一百貨公司,月薪亦由4,500元增至5,200元;新法例下,她須注意的地方包括:
1)由於梁小姐新職的月薪已高於供款下限,因此她需要作出強積金供款。
(計算方法:5,200元×5%=260元)
2)梁小姐除享有新入職的首個30日免供款期(即4月15日至5月14日)外,亦毋須就之後的首個不完整糧期作供款(即5月14日至5月31日)。因此,她的第一個供款期為6月1日。

可參閱法例小冊子
如欲了解《強積金法例》修訂詳情,可到各民政事務處或勞工處索取有關小冊子參閱。
問:張先生月入4,800元,發薪日為每月的15日。新法例下,他要為2003年1月15日至2月14日的供款期供款嗎?

2月1日新例實施
答:新法例於2月1日生效,對供款期橫跨兩個月的僱員,最低入息限額由2月份期數(即2月15日至3月14日)起計算。因此,張先生仍須為2003年1月15日至2月14日的糧期作出供款。(計算方法:4,800元×5%=240元)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