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主任 - 吳靄儀

執達主任 - 吳靄儀

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檢討執達主任的工作安排和效率。一般市民對執達主任感到陌生,立法會議員大部份亦然,但其實他們在整個司法制度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執達主任,以前叫執達吏,英文原文稱bailiff,是執行法庭命令的人員,日常工作包括派送法庭發出的傳票,及執行各項法庭發出的扣押財產和收樓命令。假如有人拒絕應訊出庭,法庭就會命執達主任拘捕該人,帶上法庭。在民事訴訟之中,若法庭判決被告敗訴賠償而被告沒有在限期中付出賠償,原告就可以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例如扣押被告財產償還,而執達主任就會按法庭命令,到被告地址抄封,將抄封的財物估價,甚至拍賣。租客欠租,法庭批准業主收樓,發出的「管有令」就是由執達主任執行。
由此可見,執達主任若缺乏效率,法庭其令不行,法治就會受到損害,而訴訟人就會蒙受損失。執達主任若誤抄封不應抄封的財物,或沒有抄封應抄封的財物,或由於種種原因工作做得不妥善,訴訟人的利益可能會受影響,甚至引起新的爭端。
但是,另一方面,執達主任執行任務,也會不時遇上困難。例如執達主任在法律上有權做甚麼、無權做甚麼;某種財物屬可抄封的範圍內還是在範圍外;執達主任若在執行上出了錯誤,甚麼情況之下可能負上責任、甚麼是受到法律保障而免責等等,都不是容易解答的問題,不能期望執達主任自行解決,而是需要有「工作指引」之類的手冊幫忙界定,甚至應考慮以明文法訂立執達主任的權利義務,讓公眾也有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