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周刊》去年刊登女星被虐裸照封面而被評為第三類淫褻物品,昨於淫褻物品審裁處進行第二天覆核聆訊。代表影視處的高級政府律師指出,有關報道涉及色情及暴力,相片雖有「打格」但細小及稀薄,不難令讀者知道相中人是誰,而內文則以旁敲側擊的手法去透露受害人的身份。
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昨代表影視處在庭上稱,相中人表情痛苦,受虐後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拍裸照,雖有「打格」但細小及稀薄,令重要部位若隱若現,亦令人一看便知相中人的身份。封面標題指「被虐」令人聯想到暴力,相片放大裸露的乳房,明顯鼓吹色情及暴力。原照片是3R尺寸,但封面所見遭放大幾倍,目的為將讀者注意力集中於照片中,而沒有加上有效的遮蓋。內文又以旁敲側擊的手法來透露受害人的身份。有關周刊隨處可買,讀者對象並不局限於成年人。
陳詠嫻反駁《東周刊》代表律師駱應淦的陳詞時指出,女星根本是事件的受害者,在被迫的情況下拍裸照,跟是否在娛樂圈工作無關。而文中作者亦知相片是她多年前在不自願情況下拍攝,受害人當時的痛苦表情,加上又知道她曾報警,極有可能與性暴力案件有關;文中又指女星被拍裸照的原因乃咎由自取,她質疑這是否成為藝人的真正代價,周刊是否在認同犯罪分子的非法行為。
陳續指,若濫用新聞自由而不顧社會責任,結果令整個社會變為道德淪亡,是非不分。
她於總結時指出,該封面的整體顯著效果為色情、暴力、腐化及令人討厭。周刊用此不正當手法暗示受害人身份,明顯超越可接受的社會禮教標準,內容亦非老生常談,女星十多年前被迫拍下裸照,十多年後不應再次刊登有關照片來侮辱她,故應維持已評定的類別。
駱應淦則反駁稱,《東周刊》該報道刊出後,演藝界發起在政府總部外舉行聲討大會,可能因有娛樂圈中人參與,令市民出於偏袒偶像心態向影視處投訴。
法官將案押後至二月二十日作出評審結果。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發言人指,覆核聆訊結果是由一名主審裁判官及四名評審委員以大比數的原則來決定,若今次評審結果維持原判,申請人仍可於十四日內向高院提出上訴,但必須有法理依據。
案件編號:OAT/GOT/7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