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追究書」無效 - 王岸然

「不再追究書」無效 - 王岸然

講法治,很多時間不必要去到法庭解決,尊重法律中的精神,不千方百計走隙避開法律上的責任,更為重要。很遺憾的是,作為有較大財力保護自己的僱主往往為了一己的利益,不尊重法治精神,大機構的所作所為,往往最過份。
《星島日報》解僱員工,在年尾流流,已經乞人憎;不按勞工法例,大企業的習慣賠償,令勞方要向外申訴,要到勞工處求助,就更加令人失望。勞工問題專家的李卓人去信《星島》主席,指摘事件中「手法低莊」及「不君子」,當然是希望事件最終不必經勞資審裁處聆訊。
筆者也這樣希望,但卻不大明白李卓人所指的「低莊」及「不君子」所指為何?傳媒老闆是生意人,也是政治人,搞生意固然要榨取最大利潤,還可以爭取如政協之流的政治委任,小夥計的利益,哪會放在心上?與資本家談格調?談君子行為?李卓人未免有忽然天真之嫌。
李卓人又表示,若員工簽了甚麼「不再追究」書便會被變相視為和解,不能再追究云云。人哥請快搵律師補補課,因為你傳達了一個錯誤的法律觀點。筆者要指出,你有法律上的權益,法律便加以保護,若然被迫簽了一些文件,只要你是被迫情況下簽署,不是自願作出,法律就不承認其有效性。被迫,是包括經濟上的壓力(economicduress)。
簡而言之,若老闆迫你簽收你在法律上應得的數額,否則不付款。由於法律程序需時,你迫於等錢用的現實,先簽收然後追究,是完全可以的。要謹記的,是盡快行動,以免法庭誤會你其實是自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