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富天地收息篇:<br>可贖回條款及再投資風險

創富天地收息篇:
可贖回條款及再投資風險

外圍股市疲弱、美伊局勢緊張,再加上本港經濟及股市前景未明,投資者對於保本和定息金融產品的需求仍然相當大。
去年不少銀行或金融機構亦順應此需求,積極推廣及發行零售債券或存款證。在這些零售債券或存款證的條款內,大部份都有一項「可贖回」(Callable)的條款,投資者若忽略了其中隱含的風險,將來可能要付出代價而大失預算。
「可贖回」條款容許發行商有權在特定的時間,以特定的價格去向投資者贖回有關定息產品。
從投資者的角度看,這個發行商的權利增加了其投資回報的不確定性,所以發行商為了吸引投資者,「可贖回」定息產品的孳息率一般會較沒有該條款的同類項目為高。

條款背後存代價
然而,為甚麼發行商寧願多付一些利息,也要加入這條款呢?由如回報與風險永遠是相對的,那麼投資者在收取多一點利息的背後,又面對多了一些甚麼風險呢?
其實答案的關鍵就是「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是指隨着外圍投資環境轉變,當投資期屆滿或被發行商贖回時,投資者雖能收回本金及利息,但因要再作投資,故須面對實質報酬變動或不確定性所產生的風險。對於發行商的風險及成本管理來說,這條條款在投資環境出現較大的變化時,可以起很大的作用。
以一些五年到期兼附帶着可贖回條款的定息存款證為例,若兩年後利率水平比目前還要低,發行商為了可以取得較低成本的資金,很有可能會利用該條款把已發行的有關存款證贖回,然後再以較低的市場利率,重新發行存款證籌集資金,並且更可視情況而透過利率交換交易進行避險。

對於存款證的投資者來說,這時應避免投資購入價高於贖回價的選擇,以免本金可能出現的虧損。
另外,若資金被退回後,除非有更好的投資機會,否則到時可供選擇的存款證,息率已不再如原來的息率回報般高。

機會成本的考慮
若兩年後經濟逐步復甦,利率水平比目前為高,發行商將不會執行其贖回權利。因為這情況下再籌集資金,所需付出的市場成本將高於舊有的利率。投資者則會因為資金被鎖死,享受不到息口回升的好處,失去其他取得較高回報的投資機會,而且很大機會要持有存款證至到期日的局面。
在投資於附帶有「可贖回」條款的定息產品前,投資者必須充份評估在到期前被贖回的可能性,尤其與借貸成本有關的因素,如利息走勢或企業的評級等情況。
此外,投資者亦須留意有關條款中贖回價格的設定、贖回時間及可供發行商贖回的次數等合約細節,並注意有關手續費及與認購金額的比例,以免在預期息率回報上出現大折扣,以致投資預算大失。
吳志凱
道亨證券財富管理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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