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油尖旺區區議員秦飛鵬涉嫌在議員辦事處內藏毒案件,他於自辯時指,案發時在荃灣某的士高任職總經理,案中毒品由其下屬交予他,因缺乏處理該類事件經驗,相當「戇居」地把毒品帶回其辦事處,有待助理撰寫報告才交予警方。辯方律師陳詞時指,根據《危險藥物條例》,被告以公職人員的身份,可以扣押任何懷疑物品,但法例並無規定處理方法。案件押後至下月十一日裁決。
秦飛鵬昨在庭上自辯,他於去年三月開始,任職荃灣一間的士高之總經理兼酒牌持有人,為期三個月。去年三月四日清晨,一名女服務員給他一批懷疑毒品,因為首次接觸毒品,不知如何處理,本欲致電老闆商討,但卻找不到他,曾想報警求助,惟因公司新近開業,不想影響業務,公司又沒有儲物櫃,把毒品帶返辦事處,打算吩咐助理撰寫報告後,一併交予警方。
被告秦飛鵬,四十六歲,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
案件編號:KCCC17523/02